關于促進家庭服務業健康發展暫行辦法(試行)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20-09-14 16:50 瀏覽次數 :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家庭服務業條例》(201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8號),充分發揮家庭服務業帶動就業、改善民生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服務業是指以家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家庭事務為主要服務內容,由家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活動的行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注冊登記,取得家庭服務經營資質,主要從事嬰幼兒及小學生看護、老人和病人護理、孕婦和產婦護理、家庭保姆、保潔(不含產品售后服務)、家庭烹飪、居家養老服務、家庭維修、安裝、配送等家庭服務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含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二章 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家庭服務業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支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家庭服務業的支持力度,明確階段發展目標,優化、創新資金籌措方式,突出支持重點,加快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
第五條 為健全家庭服務公共信息平臺供需對接、信息咨詢、服務監督等內容而進行的網絡升級改造、硬件設備增加、拓展便民服務等改擴建項目,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正常運行超過3年的,按實際投資額和正常運行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對實行統一標識、統一服裝、統一服務標準,按照《家政服務機構等級劃分及評定》(GB/T 31772—2015)評審認定的家庭服務企業,按上年末在冊職工人數(以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合同并為家庭服務人員辦理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人數為準),每人補助服裝費60元,在冊職工每2年1次。
第七條 家庭服務企業利用新技術、新產品創新家庭服務業態和服務項目并形成一定服務能力的,根據項目投入資金和實際效果,一次性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對主持和參與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地方行業標準,承擔全國家庭服務業標準化和地方標準化試點項目的,參照自治區標準化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九條 評定為三星級(AAA)家政服務企業的,當年給予1萬元獎勵;由三星級(AAA)晉升為四星級(AAAA)的,當年給予5萬元獎勵;由四星級(AAAA)晉升為五星級(AAAAA)的,當年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條 評定為三星級家政員的,當年給予600元獎勵;認定為四星級家政員的,當年給予1000元獎勵;認定為五星級家政員的,當年給予1500元獎勵;認定為金牌級家政員的,當年給予3000元獎勵。
第十一條 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家政服務行業協會,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開展家政服務企業、家政員評星定級,用于提高行業服務質量、規范服務行為、調解服務糾紛、經營管理培訓等方面。
第十二條 家庭服務企業為家庭服務人員辦理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和職業責任險(范圍包括雇傭家庭服務員的消費者顧主及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保險費補助50%(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80元/人/年),補助部分由企業先行繳付,每年憑保單、勞動合同或用工合同等手續在設區的市級商務部門申報。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家庭服務企業(單位),在每年3月底前填報《寧夏家庭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件),并按要求提供財務報表、勞動合同或用工合同、證書等材料。經縣(市、區)商務、財政部門初審后,在當年4月底前報設區的市級商務、財政部門復審,并于當年5月底前報自治區商務廳申請撥付。
第十四條 各級商務部門要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流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72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自治區商務廳在項目實施完成后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及時公布評價結果并用于以后年度的政策執行中。
第四章 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七條 家庭服務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 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第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的養老機構,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